給付醫療費用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755號
CDEV,109,橋補,755,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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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755號
原   告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翁銘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貴麟咼鍾青
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0,681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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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