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9年度,767號
CDEV,109,橋簡,767,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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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橋簡字第767號
原   告 張絲蜨 
訴訟代理人 張杉杰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所謂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 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 而言。次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 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 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應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否則因執行程序已無從排除或無執行程 序可資排除,均不得提起,又提起異議之訴,雖在執行程序 終結前,但在該訴裁判確定前,執行程序已先告終結者,其 訴亦難認為有理由。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9年9月以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強制執 行,因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000 00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且被告 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聲明: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三、經查: 被告前於109年9月22日以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 聲請對原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被 告又於109 年10月20日具狀撤回聲請並經本院核發債權憑證 ,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業已終結等事實,業經調閱系爭 執行事件案卷核閱無誤。是依前揭說明,本院無從撤銷已經 終結之執行程序,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訴請撤銷系 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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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