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9年度,672號
CDEV,109,橋簡,672,2020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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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67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阿玉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傅毓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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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