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9年度,506號
CDEV,109,橋簡,506,2020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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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50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賜德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宛荺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15樓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蕭乙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
民國109 年10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
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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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