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德財間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70,68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
費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