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660號
原 告 吳昌政
訴訟代理人 鄭人彬
被 告 永泰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慶
郭好風
蔡泰明
邱榮光
林玉霞
陳逢維
劉俊宏
劉信基
劉周金雪
張文清
邱枝成
劉清水
周賴阿桂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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