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蔡和吉
代 理 人 陳君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信通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109 年度
桃簡字第198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條文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 ,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 之裁判而言。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信通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 109 年度桃簡字第1980號),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 任狀、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覆議審查表為據。另觀聲請 人所訴事實、理由,亦非無庸實體調查而顯無勝訴之望,是 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合於上述規定,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