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9年度,2447號
TYEV,109,桃小,2447,202011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44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被   告 邱子珅(原名:邱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亦為同法第 436 條之9 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於彰化縣秀水鄉,有被告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本件屬小額事件,當事 人之一造即原告為法人,揆諸前述,即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或 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 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1/1頁


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