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9年度,1879號
TYEV,109,桃小,1879,202011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桃小字第18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曾綉純 
      葉美伶 
被   告 柯垚誌 

      柯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柯垚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九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如對被告柯垚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柯振隆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柯垚誌負擔,如對被告柯垚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柯振隆負擔之。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