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834號
原 告 李宜芳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人 葉芸律師
吳典哲律師
被 告 劉明柱即劉明柱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