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371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被移送人 陳智凱
陳孟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 年10月13日德警分刑字第10900332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凱、陳孟憲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智凱、陳孟憲於民國109 年10月 9 日22時37分,在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因酒後發 生爭執進而互毆,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爰移送鈞院裁定 。
二、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8,000 元以下 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 送人二人上開違反社會秩序之事實,業經被移送人二人於警 詢中均坦承不諱,堪信為真實。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互相鬥毆之非行,應依法論處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分別審酌被移送人二人之動機 、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違反義務之程 度、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及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處罰。
三、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
罰鍰:
二、互相鬥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