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秩字,109年度,125號
TYEM,109,桃秩,125,2020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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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125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呂思萱 


      蔡佳宏 


      陸怡靜 



      陳政佑 


      陳仕勳 


      束秉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 年4 月13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9001867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於109 年8 月7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移送人陳仕勳年籍資料「(民國00年00月0 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 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 案。次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 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 定9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如主文所列之誤載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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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