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調字,109年度,303號
SYEV,109,營調,303,2020112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調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債務人李深安積欠聲請人新臺 幣(下同)903,031元元及利息。緣聲請人查得李孟蓉之被 繼承人留有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1670-3地 號、同段598建號(下稱系爭不動產)為遺產。惟李深安因 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且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乃 將系爭不動產無償登記與其他繼承人。爰請求相對人應將系 爭土地,登記日期98年5月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 變更登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云云。三、經查,依聲請人前揭所述,其請求相對人應塗銷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分割繼承登記,使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保持公同共有 ,所持理由係依據民法第244條關於債權保全性質之撤銷權 行使。然依民法第245條規定,關於民法第244條撤銷權,自 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 經過10年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期間經過時 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 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依聲請人所提系爭不動產 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所為之系爭土地所有權分割繼承移轉登 記之日期為98年5月8日,而聲請人則係於109年11月13日始 向本院聲請調解,有卷附蓋本院收文章之民事聲請狀可按, 該撤銷權顯已逾10年之除斥期間而告消滅,且聲請人亦未主 張其他理由或依據,而可期待非債務人之其餘繼承人可就上 開調解聲明同意為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調解之聲請顯 然不能調解,無成立之望,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