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調字第287號
原 告 陳士堂
陳慶員
陳進寶
被 告 陳慢
陳能達
陳皆得
黃顯仁
黃金興
陳伍麗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7,62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於起訴時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1規定甚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予以原物分割,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而依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6之土地於 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11,700元,原告對各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分別為5分之2、1 分之1、5分之2、30分之13、5分之2、4分之1,以此為計算 基準,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57,944元(計算方式 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7,62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 號 面 積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陳士堂之權利範圍 原告陳慶員之權利範圍 原告陳進寶之權利範圍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合計 土地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49.88 11,700元 5分之1 10分之1 10分之1 5分之2 1,169,438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57 11,700元 1分之1 0 0 1分之1 345,969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34.72 11,700元 5分之1 10分之1 10分之1 5分之2 5,778,49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5.12 11,700元 10分之3 15分之1 15分之1 30分之13 735,758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2.08 11,700元 5分之1 10分之1 10分之1 5分之2 1,366,934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3.54 11,700元 4分之1 0 0 4分之1 361,355元 合 計 9,757,9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