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調字,109年度,284號
SYEV,109,營調,284,202011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調字第284號
原 告 辜俊文
辜俐媚
辜俊維
麗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 告 黃文財
黃俊璋
黃茂雲

黃志毅

黃龍章

黃淵銘
黃清賢

黃清正

郁翔黃漢卿

黃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於起訴時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1規定甚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予以原物分割,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而依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之土地於 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3,500元,原告對各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均為9分之2,以此 為計算基準,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27,667元(計 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 號 面 積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辜俊文權利範圍 原告辜俐媚之權利範圍 原告辜俊維之權利範圍 原告辜麗莉之權利範圍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合計 土地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547 3,500元 18分之1 18分之1 18分之1 18分之1 9分之2 1,203,222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28 3,500元 18分之1 18分之1 18分之1 18分之1 9分之2 99,556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2 3,500元 18分之1 18分之1 18分之1 18分之1 9分之2 24,889元 合 計 1,327,667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