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楊致嘉
邱楊瓊連
楊榮慈
楊燦飛
楊炎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致嘉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 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 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第406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 第416條第1項,第380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 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 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 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 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楊致嘉向其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使用 ,迄今尚欠新臺幣211,273元未清償,而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楊進興死亡後,遺有坐落臺南市鹽水區舊營段後寮小段209 、209-1、209-4、214、214-1、214-2、216、751、755、14 75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相對人楊致嘉未為拋棄 繼承之意思表示,依法為繼承人。詎相對人楊致嘉積欠聲請 人上開債務未償,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竟與其他相 對人協議將系爭土地分歸相對人邱楊瓊連、楊榮慈、楊燦飛
、楊炎堂所有,並於民國99年6月8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下稱系爭法律行為),有害聲請人之債權 ,為此聲請調解,請求塗銷系爭法律行為等語。查聲請人之 調解聲明,似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 土地所為之系爭法律行為,及請求相對人邱楊瓊連、楊榮慈 、楊燦飛、楊炎堂回復原狀。惟民法第244條所規定因詐害 行為所得行使之撤銷權,即學說所稱之撤銷訴權,應以訴之 方法行使,須經法院為撤銷其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發生撤 銷之效力(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975號判例、92年度台上 字第821號判決意旨參照)。聲請人尚未取得撤銷訴權之確 定判決,且撤銷訴權形成判決之形成力,依前述說明,又非 調解所能取代,自非相對人互相讓步可得解決。從而,聲請 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調解,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 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爰依首開規定,逕以裁定駁 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