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09年度,716號
SYEV,109,營簡調,716,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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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曾宏文
曾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宏文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買賣登
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 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 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第406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 第416條第1項,第380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 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 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 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 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曾宏文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48, 429元及利息未清償,而訴外人即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死亡後 ,遺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臺南市○○區○○○段 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曾宏文未 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依法為繼承人。詎相對人曾宏文積 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未償,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竟與 其餘繼承人協議將系爭不動產分歸相對人曾格所有,並無償 登記予相對人曾格名下,相對人曾格並於民國105年11月4日 再以買賣方式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給他人,有害聲請人之 債權,為此聲請調解,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上開分 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相對人曾格 應將系爭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塗銷、不詳相對人應將系爭不



動產105年11月4日以買賣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惟民 法第244條所規定因詐害行為所得行使之
撤銷權,即學說所稱之撤銷訴權,應以訴之方法行使,須經 法院為撤銷其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發生撤銷之效力(最高 法院54年台上字第975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821號判決意 旨參照)。聲請人尚未取得撤銷訴權之確定判決,且撤銷訴 權形成判決之形成力,依前開說明,復非調解所能取代,自 非相對人互相讓步可得解決。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 規定聲請調解,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 無成立之望,爰依首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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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