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正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聲字,109年度,20號
SYEV,109,營簡聲,20,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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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程光儀律師即林元祺之遺產管理人
      林清益 
      林秋貴 
      林秀珠 

      林秀美 

      林文基 
      林賴只菜
      林文賢 
      詹峻霆 
      詹敏華 
      林淑華 
      林水龍 
      林清水 
      馮晸紋 
      馮美秀 
      馮秀慧 
      林麵  
      林阿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變價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柳營簡
易庭於民國108年1月31日以107年度營簡字第544號所為之原本及
正本聲請更正,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2遺產內容欄,關於「臺南 市○○區○○里0鄰○○○路00號(面積52.4平方公尺)」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里0鄰○○○路00號 (面積52.4平方公尺)」;附表二編號3遺產內容欄,關於 「臺南市○○區○○里0鄰○○○路00號(面積70.7平方公 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里0鄰○○○ 路00號(面積70.7平方公尺)」。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之被告姓名「馮晟紋」,應更正為「 馮晸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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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