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524號
原 告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清泉
訴訟代理人 王麗茹
被 告 賴寬政
被 告 曾勇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09年11月17日上午9時40分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5日內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第6條所記載之「簽訂之約定書及借款契約所列條款」,並說明兩造簽約條款中有無被告賴寬政遲延給付後,原告得請求全部金額之條款,並將繕本逕行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