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892號
原 告 曾金山
被 告 鄒喻如
鄒富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