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2681號
PCEV,109,板簡,2681,202011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81號
原   告 文瑞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秀芬陳成財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第436條第2項規定、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