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22號
原 告 劉孟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6,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