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2522號
PCEV,109,板簡,2522,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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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22號
原   告 劉孟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6,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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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