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251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廖淑琴
被 告 鄭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陸拾玖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與原告之前手即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簽 訂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第46條約定:「因本約條 款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上開契約書1件在卷可憑,,此項約定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具管轄權, 合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此為門號代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下稱系爭門號),詎被告未依約 繳納系爭門號電信費用,積欠電信費用暨補償款等費用共計 121,769元未付,嗣經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3日及108年12月 27日受讓上開債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為此,爰依行動電 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 及遲延利息一節,業據提出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雙掛號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
實。
三、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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