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2370號
PCEV,109,板簡,2370,2020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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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370號
原   告 鄭宇良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邱馨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樞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 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 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另按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提起訴狀被告欄記載被告為「陳樞融」, 地址欄記載為「年籍資料待查報」,惟未有「陳樞融」之年 籍、足資辨別之特徵及實際住居所之記載,致本院無從確認 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嗣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9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陳樞融之年籍資料及實際住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詎原告 於109年9月25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 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對被告陳樞融之起訴不合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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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