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68號原 告 葉慶文 被 告 雷伯良 訴訟代理人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聲請送鑑定,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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