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3726號
PCEV,109,板小,3726,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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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372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江英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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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