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3529號
PCEV,109,板小,3529,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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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352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王筑萱 
被   告 高儒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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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