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18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良
訴訟代理人 柯鈞耀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陳盈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
20日所宣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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