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2637號
TPSV,109,台聲,2637,20201119,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637號
聲 請 人 謝維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裕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月8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9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2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伊於前訴訟程序係向他人借款供繳納裁判費,現確無資力云云,核係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