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2577號
TPSV,109,台聲,2577,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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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77號
聲 請 人 李金樹
上列聲請人因與何希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9
年2月1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88 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88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上開各款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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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