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19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
p.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K.Hung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
892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 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 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謝諒獲對於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92號確定裁定( 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 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 聲請再審費用新臺幣1,000元,復未提出其他可使法院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之事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另聲請人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與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聲請 於法不合,亦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