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2511號
TPSV,109,台聲,2511,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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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11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月9日
本院裁定(109 年度台聲字第1338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33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然未能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之事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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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