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爭議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2502號
TPSV,109,台聲,2502,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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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02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爭議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45
9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59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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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