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林禾烽(原名林禾豐、林金枝)與蔡基安(兼蔡忠正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上訴命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9年度,920號
TPSV,109,台上,920,20201111,2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920號
上 訴 人 林禾烽(原名林禾豐、林金枝)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基安(兼蔡忠正之承受訴訟人)
      蔡連益(兼蔡忠正之承受訴訟人)
      蔡貴月(即蔡忠正之承受訴訟人)
      蔡貴英(即蔡忠正之承受訴訟人)
      蔡貴滿(即蔡忠正之承受訴訟人)
      蔡貴麗(即蔡忠正之承受訴訟人)
      陳國慶
      陳國棟
      陳國榮
      蔡宗文
      陳寶珠(即蔡宗義之承受訴訟人)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湘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
20號),因被上訴人蔡忠正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基安蔡連益蔡貴月蔡貴英蔡貴滿蔡貴麗為被上訴人蔡忠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蔡忠正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之民國109年1月17日死亡,蔡基安蔡連益蔡貴月蔡貴英蔡貴滿蔡貴麗為全體繼承人,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足按。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並無受理被繼承人蔡忠正之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等事件,業據該院家事法庭函復在卷。則本件自應由蔡基安蔡連益蔡貴月蔡貴英蔡貴滿蔡貴麗蔡忠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