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376號 聲 請 人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淵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 吳冠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勝億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本院裁定(108 年度台上字第2376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第一段第一行所載「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應更正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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