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37號
聲 明 人 郭晉誠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4985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 更有所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郭晉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 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書狀名稱記載為「抗告 狀」),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雄
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鄧 振 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