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420號
TYDV,106,司促,17420,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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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42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游立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壹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
  約金,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伍佰玖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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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