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9年度,5775號
TPSM,109,台上,5775,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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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5775號
上 訴 人 郭國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中華民國109年8 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229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284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郭國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 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三、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犯行,除援引證人林榮山(亦為 共同正犯)之證言外,並綜合上訴人之自白,證人巫國倉、 王燕清張訓錡(依序為開設臺中市○○區○○○街00號佛 堂之人、負責牆壁切割工程之人、承租臺中市○○區○○段 000 ○00地號土地之人)的證詞及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函 暨建物登記謄本、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雙向通聯資料查 詢資料、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所附環境稽查紀錄表、稽 查照片、陳情案件處理管制單、現場照片、臺中市豐原地政 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龍盛工程行估價 明細表等卷內證據資料,而為判斷。上訴意旨所稱原判決以 林榮山之證言為唯一證據,判上訴人有罪等語。係未依卷內 資料,徒憑己意所為之指摘,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四、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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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