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5476號
上 訴 人 吳還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06
3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 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 項、第395條 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吳還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幫助施用第 一級毒品4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9年9 月23日 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 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高 玉 舜
法 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