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9年度,4911號
TPSM,109,台上,4911,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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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491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錫柱
被   告 莊阿養



選任辯護人 王炳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
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1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選上訴字第2
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63、114、
1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證人康陳素月於第一審之證述,前後一致,並無瑕疵,且與 被告莊阿養之話題均係女兒選舉之事,足證被告專程表示送 茶葉之目的,非出於一般餽贈。
㈡依證人之重述性說明可知,被告係請求投票支持其女並表示 贈送茶葉,搜索被告住處後,亦扣得茶葉禮盒及轄內選民名 冊等物,足證證人所述非虛,不得割裂證據分開觀察。 ㈢關於茶葉禮盒來源,被告所述前後不一,所辯茶葉乃供競選 服務處使用,並不足採。被告應有本件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 賄賂犯行。
三、惟查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 。已詳敘所憑之依據及理由。復對如何認定:證人之證述, 略有瑕疵;被告自始否認有何行求賄選犯行;綜合卷內其他 事證,均無從補強證人不利被告之證述與事實相符;本件仍 有合理懷疑,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皆依據卷內資料予 以說明。
四、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置 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 指摘,與首述法定上訴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淙
法 官 洪 兆 隆
法 官 楊 智 勝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黃 瑞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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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