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光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區○○街一三七巷一號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四一二號七樓之四 乙○○ 住台北市○○區○○街八巷七弄二十號 戊○○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三二巷十一之四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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