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2109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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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告陳福興
5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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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9訴訟代理人林麗芬
10參加人至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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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代表人林世淇(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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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9
15年3月19日經訴字第109063013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16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並判決如下︰
17主文
18原告之訴駁回。
19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0事實及理由
21壹、程序方面:
22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原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為舉23發成立之審定」(本院卷第13頁),嗣於民國109年10月2241日當庭更正為「(第1項)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第225項)被告應就第107212357號『鍘刀式遠近燈切換裝置』新型26專利作成撤銷專利舉發成立之審定」(本院卷第144頁),27經核原告所為僅使聲明更為明確,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尚
11無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予准許。2二、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倘無民事訴訟法3第386條規定之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事由,得依到場當事人4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5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6條定有明文。查參6加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7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7頁),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被告之聲請,由其辯論後而9為判決(本院卷第143頁)。
10貳、實體部分:
11一、事實概要︰
12參加人於107年9月10日以「鍘刀式遠近燈切換裝置」向被
13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項,經被告編為第10721142357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575401號專利證書15(下稱系爭專利)。之後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6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17,以108年12月20日(108)智專三(三)05078字第10821182125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舉發不成立」的處分19。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9年3月19日經訴字第2010906301340號決定駁回。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21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乃22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的訴訟。23二、原告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應就第10721232457號「鍘刀式遠近燈切換裝置」新型專利作成撤銷專利舉發25成立之審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主張:26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燈座1係相同於證據2之燈座A(如證據272第三、四、九、十圖所示,燈座係習知技術)及證據3之反
21射鏡1;系爭專利之燈座1設有一反射面11、該反射面11的2前緣設有一固定部12、該固定部12設有一缺口13,係相同於3證據2之燈座A內部成凹弧狀之反射面、該燈座A之前緣設4有固定板2、該固定板2設有一缺口22,及證據3反射鏡15內之反射面11、該反射鏡1前緣設有連結面13、固定座14與6固定遮光板4、該固定遮光板4上設有缺口;系爭專利之發光7源2設於該反射面11上,係相同於證據2之發光元件A1設8於燈座A1內之反射面上,及證據3之發光源12設於反射面191上;系爭專利之遮光板3樞接於該固定部12上、該遮光板310設有一第一板體31及一第二板體32、該第二板體32係常態11阻擋該缺口13,係相同於證據2之遮光板5樞設於固定板2、12該遮光板5與從動件4連接組成、該遮光板5係常態阻擋於固13定座2之該缺口22,及證據3之活動遮光板5樞設於固定遮14光板4、該活動遮光板5設有第一段51與第二段52、該第二15段52係常態阻擋於活動遮光板4之缺口。16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板體31係凸設有一推片35,等同於17證據2設於遮光板5之從動件4;系爭專利之電磁閥4固定於18該固定部12、電磁閥4設有伸縮移動的一推桿41,係相同於19證據2之電磁閥3固定於固定板2、電磁閥3設有伸縮移動之20閥桿33,及證據3之電磁閥3固設於固定座14、電磁閥3設21有伸縮移動之作用軸31。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桿41設有一22撥動塊42,等同於證據2閥桿33上所設之從動件4,系爭專23利請求項1之撥動塊42係常態不與該推片35接觸,該撥動塊2442隨著該推桿41的伸縮移動而形成一推動路徑,該推片35
25係位於該推動路徑上,亦即推片35未與電磁閥之推桿41接觸26但其設置位置仍位於推桿41之推動路徑上,此與證據2藉由27從動件4設於閥桿33上並沿著閥桿33之推動路徑上移動係為
31相同,亦與證據3利用連桿6設於電磁閥3之作用軸31與活2動遮光板5之第一段51間之移動路徑上移動相同。是系爭專3利請求項1該撥動塊42隨著推桿41之移動路徑之設計與證據42、3為等效之技術手段,其目的均係藉由電磁閥4之推桿415伸縮作動而使遮光板3以樞接端33(相當於證據2之樞桿256、證據3之樞接軸53)為支軸呈旋移之動作(如本院卷第467頁至第47頁之比對圖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遠近燈切換8裝置之整體結構特徵已完全揭露於證據2、3,且系爭專利請9求項1之使用目的及所欲達成之功效均與證據2、3完全相同10,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乃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11據2、3之教示及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12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3被告認為證據2、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片技術特徵14云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推片35之設計係為習知技術簡15單結構之改變,電磁閥4之推桿41若接觸到第一板體31可輕16易將遮光板3予以推動,該推片35未與電磁閥4之推桿41接17觸但其設置位置仍位於推桿41之推動路徑上,此與證據2藉18由從動件4設於閥桿33上並沿著閥桿33之推動路徑移動、證19據3利用連桿6設於電磁閥3之作用軸31與活動遮光板5之20第一段51間之移動路徑上移動均相同,不論是推動或連動均21係藉由電磁閥之作動由其推桿(閥桿)之抵推來完成,故系爭22專利請求項1之撥動塊42不具任何結構之功效性,該撥動塊23只是附加在推桿上,不需要撥動塊,僅有推桿亦能推動遮光板24,與證據2、3以推桿推動遮光板之作用相同。又系爭專利請25求項1界定「撥動塊常態不與推片接觸」之技術特徵,並非結26構或結構改變,而是空間的排列,被告主張系爭專利之撥動塊27常態不與推片接觸而不會產生熱源的傳遞云云,惟不論有無接
41觸大燈原本就有熱傳導,尤其現在科技都是LED燈,燈發出2亮光的熱已在外面散發,故只是光源的投遞,並不具熱傳導,3系爭專利請求項1主要結構仍已為證據2、3之組合所揭露。4三、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5並抗辯:
6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燈座、反射面、固定部、缺口、發光源、7第二板體、電磁閥技術特徵雖相當證據2之燈座A、反射面、8固定板2、缺口22、發光元件A1、遮光板5、電磁閥3技術
9內容,惟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遮光板第一板10體及其凸設推片」、「推桿設有一撥動塊,該撥動塊係常態不11與該推片接觸,該撥動塊隨著該推桿的伸縮移動而形成一推動12路徑,該推片係位於該推動路徑上」等技術特徵,又證據3為13一種遠近燈切換裝置,其中遮光板第一段51與連桿樞接,亦14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推片技術特徵。至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推片1535並非必要設計云云,惟申請專利之發明範圍係以請求項文16字界定其範圍,系爭專利請求項1既界定「第一板體凸設一推17片」,且推片係供撥動塊推頂,並常態不與撥動塊接觸,足以18產生減少電磁閥過熱問題的功效,當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先前19技術比對時,自不得忽略上開推片技術特徵,原告所稱並不足20採。
21系爭專利請求項1對於撥動塊係界定「撥動塊係常態不與該推22片接觸,該撥動塊隨著該推桿的伸縮移動而形成一推動路徑,23該推片係位於該推動路徑上」技術特徵,而證據2之閥桿3324(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桿)接合部330與從動件4025穿孔41結合,從動件4凸柱42插入固定板2滑槽24內,閥26桿33向內收,並帶動從動件4移位且壓縮彈簧34,當從動件274以其底面的凸柱42於固定板2之滑槽24內移動時,同時帶
51動被凸柱42穿通的遮光板5偏擺,可見證據2之閥桿33凸柱2與從動件穿孔係常態接觸;又由證據3第6頁第2段所載可3知,證據3電磁閥3之作用軸3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推桿)透過連桿6與活動遮光板5連接,作用軸帶動活動遮5光板5第1段51朝電磁閥方向擺動,亦即證據3之作用軸316亦常態與活動遮光板接觸。是證據2之閥桿33與從動件連結7、證據3之作用軸與活動遮光板連結,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撥8動塊係常態不與該推片接觸之技術手段不相同。且由系爭專利9說明書第2、3頁所載可知,系爭專利為解決習知連桿控制連10動、體積增加及輻射傳導電磁閥過熱等問題,係藉由撥動塊常11態不與推片接觸,達成避免遮光板熱能傳導至電磁閥功效,此12非證據2、3之結合可輕易完成,故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13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4四、參加人經本院命獨立參加,並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15狀以供本院斟酌。
16五、經兩造協議本件爭點為:證據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17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本院卷第120頁)?18六、本院判斷如下:
19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107年9月10日,被告於同年10月2620日形式審查核准專利,並於108年3月11日公告,之後原告
21於同年4月29日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後,於同年12月2022日作成原處分,有系爭專利之申請書、專利說明書公告本、新23型專利形式審查核准處分書、專利公報、專利舉發申請書、專24利舉發審定書等在卷可稽(申請卷第3頁至第13頁、舉發卷25第27頁、第32頁、第60頁),則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專26利權情事,依現行專利法第119條第3項規定,應適用核准審27定時即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5月1日施行之專利
61法規定。
2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3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
4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4】段記載,該專利前案由於必須增5設有一固定遮光板,造成製造成本增加及零件組裝繁複。而6且利用連桿做為調整遠近燈的控制連動,造成連桿的移動空7間增加,而使得車燈整體的體積增加,無法極小化。而且該8連桿連接於該活動遮光板與電磁閥的作用軸之間,在做動時9需耗費較多能源,才能使該電磁閥帶動該連桿及活動遮光板10,且長時間的做動,該連桿與該活動遮光板、電磁閥之作用11軸的連接處容易卡住,而輻射熱傳導到電磁閥,易導致零件12膨脹或是熱量累積提高,造成零件老化或彈性疲乏,進而縮13短使用壽命(申請卷第11頁至背面)。又系爭專利說明書14第【0006】段記載,該專利前案係利用電磁閥直接帶動遮光15板,以調整遠近燈的控制連動,雖然可減少習知採用連桿進16行連動,而會增加移動空間的缺點。但由於該專利前案仍然17需要增加一固定片的構造,仍然會造成製造成本增加、零件18組裝繁複之缺點,因此於使用上仍然不盡理想(申請卷第1191頁背面)。
20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與功效:
21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8】段記載,系爭專利提供一種鍘刀22式遠近燈切換裝置,包含有:一燈座,係設有一反射面,該23反射面的前緣設有一固定部,該固定部設有一缺口;一發光24源,係設於該反射面上;一遮光板,係樞接於該固定部上,25該遮光板設有一第一板體及一第二板體,該第二板體係常態26阻擋該缺口,該第一板體係凸設有一推片;一電磁閥,係固27定於該固定部上,該電磁閥係設有伸縮移動的一推桿,該推
71桿設有一撥動塊,該撥動塊係常態不與該推片接觸,該撥動2塊隨著該推桿的伸縮移動而形成一推動路徑,該推片係位於3該推動路徑上(申請卷第11頁背面)。又依系爭專利說明4書第【0017】至【0020】段所載,上述技術特徵具有下列之
5優點:於燈座上緊鄰反射面的前緣設有固定部,於固定部6上直接設有缺口,無庸另外再增加習知的固定遮光板或固定7片等構件,因此可以減少製造成本,並使零件在組裝上更為8簡單及省時。由於利用電磁閥的推桿可以直接伸出推動遮9光板的推片,藉以可連動第二板體不再阻擋該缺口,因此可10以使得車燈組裝的整體體積縮小,以達到極小化之功效。11由於電磁閥不作動時,其撥動塊與遮光板的推片呈脫離狀態12,此時可以避免遮光板上的熱能直接傳導至電磁閥。當電磁13閥作動時,撥動塊推動遮光板離開缺口,此時遮光板可以脫14離發光源之熱輻射聚焦點,故可以大幅降低遮光板累積熱源15傳導至電磁閥,以減少熱型變引發之機構變異,藉以延長使16用壽命(申請卷第10頁至背面)。
17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18第二圖為系爭專利實施例之組合剖視圖、第三圖為系爭專利19實施例遮光板常態阻擋缺口之示意圖、第四圖為系爭專利實20施例光線通過第二板體上方而形成近光之示意圖、第五圖為21系爭專利實施例遮光板不再阻擋缺口之示意圖、第六圖為系22爭專利實施例光線通過缺口而形成遠光之示意圖,如附圖123所示。
24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25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9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26立項,其餘為附屬項。本件原告僅爭執請求項1,其內容為27:「一種鍘刀式遠近燈切換裝置,包含有:一燈座,係設有
81一反射面,該反射面的前緣設有一固定部,該固定部設有一2缺口;一發光源,係設於該反射面上;一遮光板,係樞接於3該固定部上,該遮光板設有一第一板體及一第二板體,該第4二板體係常態阻擋該缺口,該第一板體係凸設有一推片;一5電磁閥,係固定於該固定部上,該電磁閥係設有伸縮移動的6一推桿,該推桿設有一撥動塊,該撥動塊係常態不與該推片7接觸,該撥動塊隨著該推桿的伸縮移動而形成一推動路徑,8該推片係位於該推動路徑上」。
9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10證據2為100年2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I337143號「車燈11遠近燈控制裝置」發明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2(即107年9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13依證據2摘要所載,其為一種車燈遠近燈控制裝置,係由14固定板、電磁閥、從動件及遮光板所組成,其中固定板設15有缺口、滑槽及樞桿,而電磁閥係固設於固定板上,電磁16閥設有一閥桿,閥桿套上設一彈簧,從動件係與電磁閥之
17閥桿組接,於從動件底面設有凸柱可插入固定板之滑槽內18,該遮光板一端設樞孔與固定板之樞桿樞設,又遮光板上19設有一通孔可被從動件之凸柱穿通;藉此提供車燈之遠近20切換之控制操作,不僅切換操作平穩、順暢,且組件精簡21,組裝快速、有效率,並能有效降低成本,提升經濟效益22(舉發卷第23頁)。
23證據2主要圖式:
24第五圖為證據2之立體分解圖、第六圖為證據2之立體組25合圖、第七圖及第八圖為證據2之操作狀態參考圖、第九26圖及第十圖為證據2遠近燈切換之操作狀態參考圖,如附27圖2所示。
91證據3為98年7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361443號「遠近2燈切換裝置」新型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3107年9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4依證據3摘要所載,其為一種遠近燈切換裝置,包含:一5反射鏡、一固定遮光板、一活動遮光板、一電磁閥及一連6桿;該反射鏡前緣向外延伸有供凸鏡架固設之連結面及供7電磁閥設置之固定座,且反射鏡之連結面前方依序設置固8定遮光板及活動遮光板,該活動遮光板係為兩段式構造,9其第一段以連桿與電磁閥之作用軸連結,而第二段則橫設10於反射鏡前方,且第一段與第二段之銜接處係以樞接軸樞11設於固定遮光板前方;藉之,當電磁閥之作用軸向外凸伸12或向內縮入時,該連桿將帶動活動遮光板之第二段向下或13向上擺動,令車燈之照明模式切換為遠燈或近燈光形,俾14可縮減車燈模組體積,提昇適用性及延長電磁閥之使用壽15命(舉發卷第13頁背面)。
16證據3之主要圖式:
17第一圖為證據3之立體分解示意圖、第三圖為證據3近燈18光形之前視示意圖、第四圖為證據3近燈光形之剖視示意19圖、第五圖為證據3遠燈光形之前視示意圖、第六圖為證20據3遠燈光形之剖視示意圖,如附圖3所示。21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22證據2之技術特徵:
23證據2係「一種車燈遠近燈控制裝置」,相當於系爭專利24請求項1之「一種鍘刀式遠近燈切換裝置」技術特徵。25由證據2第五、九、十圖(舉發卷第14頁、第15頁背面26、第16頁)可知證據2之燈座A內側為一弧形凹槽之反27射面,該反射面的前緣設有固定板2,固定板2中間設有
101缺口2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燈座,係設有2一反射面,該反射面的前緣設有一固定部,該固定部設有3一缺口」技術特徵。
4由證據2第九、十圖(舉發卷第15頁背面、第16頁)可5知證據2之發光元件A1設於反射面上,已揭露系爭專利6請求項1之「一發光源,係設於該反射面上」技術特徵。7由證據2第六、七圖(舉發卷第14頁背面、第15頁)可8知證據2之遮光板5樞接於固定板2,遮光板5設有一第9一板體(遮光板5連接從動件4處為第一板體)及一第二10板體(除遮光板5的第一板體外,其餘為第二板體),可11知證據2之遮光板5常態阻擋缺口22;又依證據2說明12書第6頁第6行、第9行記載「從動件4概呈L形板」、13「一遮光板與從動件4樞組」,及第七圖、第八圖揭示遮14光板5樞組從動件4之L形板之一側面(相當於系爭專利15請求項1之第一板體),該樞組凸設於遮光板5從動件416之L形板之該側面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片,是17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第一板體係凸設有18一推片」技術特徵。承上所述,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19求項1之「一遮光板,係樞接於該固定部上,該遮光板設20有一第一板體及一第二板體,該第二板體係常態阻擋該缺21口,該第一板體係凸設有一推片」技術特徵。22由證據2第七、八圖(舉發卷第15頁),可知證據2之23電磁閥3固定於固定板2,電磁閥3設有伸縮移動的閥桿2433;又證據2專利說明書第6頁第6行記載「從動件4,25與電磁閥3之閥桿33組接,從動件4概呈L形板」(舉26發卷第19頁背面),可知證據2之閥桿33頂端係連結從27動件4之L形板之一側面,該閥桿33頂端連結之該一側
111面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桿所設之「撥動塊」,2是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電磁閥,係固定3於該固定部上,該電磁閥係設有伸縮移動的一推桿,該推4桿設有一撥動塊」技術特徵。
5由證據2第七圖至第十圖(如附圖2所示)可知證據2從6動件4之L形板兩側面分別與電磁閥之閥桿33、遮光板57呈現接合狀態,而該從動件4之L形板兩側面分別相當於8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撥動塊、推片,已見前述,而證據29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撥動塊、推片之L形板兩側既10係相鄰接,即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推片與撥動塊常態地11不相接觸」之技術手段不同,故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12請求項1之「該撥動塊係常態不與該推片接觸,該撥動塊
13隨著該推桿的伸縮移動而形成一推動路徑,該推片係位於14該推動路徑上」技術特徵。
15是以,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撥動塊係16常態不與該推片接觸,該撥動塊隨著該推桿的伸縮移動而17形成一推動路徑,該推片係位於該推動路徑上」技術特徵18。
19證據3之技術特徵部分:
20證據3係「一種遠近燈切換裝置」,由其第一、三、四、21五、六圖之圖式(舉發卷第5頁、第6頁正、背面、第722頁背面、第8頁背面),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23種鍘刀式遠近燈切換裝置」技術特徵。
24由證據3第一、四、六圖(舉發卷第5頁、第6頁、第825頁背面),可知證據3之反射鏡1具有一弧形凹槽之反射26面11,該反射面11的前緣設有固定座14及固定於其上27之固定遮光板4,固定遮光板4中間設有缺口(未有元件
121編號),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燈座,係設有一2反射面,該反射面的前緣設有一固定部,該固定部設有一3缺口」技術特徵。
4由證據3第四圖(舉發卷第6頁)可知證據3之發光源152係設於反射鏡之反射面11上,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一發光源,係設於該反射面上」技術特徵。7由證據3第一、三、五圖(舉發卷第6頁背面、第7頁背8面、第8頁背面)可知,證據3之活動遮光板5樞接於固9定遮光板4,活動遮光板5設有一第一段51及一第二段5102,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遮光板係樞接於固定部11,該遮光板設有第一板體及第二板體;又依證據3第三圖12及說明書第6頁第11行至第13行記載「當駕駛者選擇一13般常用之近燈模式時,該電磁閥3係如第三圖所示之斷電14狀態」(舉發卷第10頁),可知證據3之活動遮光板515常態阻擋缺口;又依證據3第一、三、五圖所示於活動遮16光板5之第一段51以樞接軸53凸設一連桿6,雖連桿不17是片狀,但桿體與片體僅係簡單之置換,是證據3已揭露18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第一板體係凸設有一推片」技術19特徵。承上,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遮光20板,係樞接於該固定部上,該遮光板設有一第一板體及一21第二板體,該第二板體係常態阻擋該缺口,該第一板體係22凸設有一推片」技術特徵。
23由證據3第一、三圖(舉發卷第7頁背面、第8頁背面)24可知電磁閥3固定於固定座14,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25電磁閥固定於固定部上,該電磁閥3設有伸縮移動之彈性26元件3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電磁閥設有伸縮移動27之一推桿,該彈性元件32前端設有一作用軸,相當於系
131爭專利請求項1推桿設有一撥動塊,是證據3已揭露系爭2專利請求項1之「一電磁閥,係固定於該固定部上,該電3磁閥係設有伸縮移動的一推桿,該推桿設有一撥動塊」技4術特徵。
5由證據3第一、三、五圖(如附圖3所示)可知證據3活6動遮光板5第一段51凸設一連桿6(相當於系爭專利請7求項1之推片),與電磁閥所設伸縮移動的彈性元件328(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桿)所設之作用軸31(9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撥動塊)係連結移動,易言之10,證據3之連桿6(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片)與11作用軸3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撥動塊)是相接12觸,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推片與撥動塊常態地不相接觸13」之技術手段不同,故證據3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4之「該撥動塊係常態不與該推片接觸,該撥動塊隨著該推15桿的伸縮移動而形成一推動路徑,該推片係位於該推動路16徑上」技術特徵。
17綜上,證據2、3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片及撥動18塊係常態不與推片接觸之技術特徵,難以達成系爭專利說明19書第【0020】段所載「由於電磁閥不作動時,其撥動塊與遮20光板的推片呈『脫離狀態』,此時可以避免遮光板上的熱能21直接傳導至電磁閥。當電磁閥作動時,撥動塊推動遮光板離22開缺口,此時遮光板可以脫離發光源之熱輻射聚焦點,故可23以大幅降低遮光板累積熱源傳導至電磁閥,以減少熱型變引24發之機構變異,藉以延長使用壽命」之功效(申請卷第1025頁至背面)。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3具有前26開差異,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該差異技術特27徵無法依證據2、3所能輕易完成,是證據2、3之組合不足
141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原告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推片35雖未與電磁閥4之推桿341接觸,但其設置位置仍位於推桿41之推動路徑上,此與4證據2藉由從動件4設於閥桿33上並沿著閥桿33之推動路5徑上移動,及證據3利用連桿6設於電磁閥3之作用軸316與活動遮光板5之第一段51間之移動路徑上移動的技術手7段相同,其目的均係藉由電磁閥4之推桿41伸縮作動進而8使遮光板3以樞接端33(即證據2之樞桿25、證據3之樞
9接軸53)為支軸呈旋移之動作,來達到遠近燈之切換功效10,而系爭專利藉由撥動塊42常態不與推片35接觸,避免遮11光板3熱能傳導至電磁閥4之功效,乃由證據2、3之結構12所能輕易改變達成云云。惟查:
13由證據2第五、九、十圖及其說明書第6頁第1至12行14揭示「一電磁閥3…,於閥桿33前端設接合部330;從15動件4,與電磁閥3之閥桿33組接,從動件4概呈L形16板,於從動件4上設有穿孔41與閥桿33之接合部330結17合,於從動件4底面設有凸柱42,可供插入固定板2之18滑槽24內;…該遮光板5一側設有樞孔51,供與固定板192之樞桿25樞設,又於樞孔51旁邊設有一通孔52對正20於固定板2之滑槽24,供從動件4之凸柱42穿組」(舉21發卷第21頁背面)、第7頁第4至12行揭示「…當電磁22閥3受電時,藉由電磁閥3的磁力吸附使閥桿33向內收23,並帶動從動件4移位且壓縮彈簧34,當從動件4以其24底面的凸柱42於固定板2之滑槽24內移動時,同時帶動25被凸柱42穿通的遮光板5偏擺,則該遮光板5即以樞孔2651與固定板2之樞桿25樞組處為軸,使遮光板5之自由27端沿圓周偏移不再遮蔽固定板2之缺口22,讓車大燈的
151遠燈折射光線可投射出去;當電磁閥3斷電時,藉由彈簧234向外撐頂,並推動從動件4向前移,連帶帶動遮光板53復位,再遮蔽固定板2之缺口22,而使車大燈回復為近4燈照射」(舉發卷第20頁),可知證據2電磁閥3閥桿533之端頭設有接合部330係用以使從動件4之L形板其6中一側面與電磁閥之閥桿33相結合,以隨著閥桿33之伸7縮連動位移,及從動件4之L形板另一側面藉由凸柱428連接於遮光板5,並參酌證據2第七至十圖,可見藉由從9動件4之L形板之兩側面(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10片、撥動塊),使從動件4與閥桿33、遮光板5呈現接11合狀態,故從動件4之L形板之兩側面(相當於系爭專利12請求項1之推片、撥動塊)既係相鄰接,即無「未」接觸13狀態,故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推片與撥動塊常態地14不相接觸的技術手段不同,是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15求項1「該撥動塊係常態不與該推片接觸,該撥動塊隨著16該推桿的伸縮移動而形成一推動路徑,該推片係位於該推17動路徑上」之技術特徵。
18由證據3第一、三、五、六圖(如附圖3所示)及其說明19書第5頁最末行至第6頁第2行揭示「…活動遮光板5為20呈彎折狀之兩段式構造,其第一段51以非直線之連桿6
21與電磁閥3之作用軸31連結,且該第一段51與連桿6之22間形成一夾角」(舉發卷第10頁、第11頁背面)、第623頁第11行至第7頁第9行揭示「…當駕駛者選擇一般常24用之近燈模式時,該電磁閥3係如第三圖所示之斷電狀態25,此時電磁閥3之彈性元件32係保持伸張並帶動作用軸2631呈內縮狀,令作用軸31透過連桿6帶動活動遮光板527,此時活動遮光板5將以樞接軸53為支點進行擺動,令
161活動遮光板5之第一段51朝接近電磁閥3方向擺動,而2第二段52則朝上擺動至其末端抵於於擋止15處,如第四3圖所示,該活動遮光板552第二段之明暗截止線521將遮4蔽投射至遠端之光線形成近燈光形,且在此近燈模式下,5該連桿6相對於活動遮光板5將產生一股曳引及支撐作用6,可確實防止活動遮光板5之第二段52頂緣之明暗截止7線521向下偏移,進而避免漏光現象產生。當駕駛者切換8選擇遠燈模式時,此時電磁閥3之作用軸31將呈凸伸狀9並壓迫彈性元件32形成壓縮,且凸伸狀之作用軸31透過10連桿6推動活動遮光板5,此時活動遮光板5將同樣以樞11接軸53為支點進行擺動,令活動遮光板5之第一段51朝12遠離電磁閥3方向擺動,而第二段52則脫離擋止15並朝13下擺動,如第六圖所示,該活動遮光板5第二段52之明14暗截止線521將下降,進而使投射至遠端之光線順利通過15並照射於遠端地面形成遠燈光形」(舉發卷第10頁正、16背面),可知證據3活動遮光板5之第一段51凸設連桿176(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片),並藉由連桿6與18電磁閥之彈性元件3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桿19)所設之作用軸3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撥動塊20),常態性地結合並連動位移,實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推21片與撥動塊常態地不相接觸的技術手段不同,故證據3並2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撥動塊係常態不與該推片接23觸,該撥動塊隨著該推桿的伸縮移動而形成一推動路徑,24該推片係位於該推動路徑上」之技術特徵。25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撥動塊係常態不與該推片接觸,該26撥動塊隨著該推桿的伸縮移動而形成一推動路徑,該推片27係位於該推動路徑上」之技術特徵,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
171【0020】段所載,具有「由於電磁閥不作動時,其撥動塊2與遮光板的推片呈脫離狀態,此時可以避免遮光板上的熱3能直接傳導至電磁閥。…,以減少熱型變引發之機構變異4,藉以延長使用壽命」之功效(申請卷第10頁至背面)
5,為證據2、3均未揭示者,故證據2、3之結構無法輕易6改變而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上開技術特徵,原告所稱7並不可採。
8七、綜上所述,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9具進步性。從而,原處分所為「請求項1舉發不成立」之處10分,尚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法,原告訴請撤11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被告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舉發成立12並予撤銷之處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13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14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15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16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17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18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9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20法官林惠君
21法官杜惠錦
2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3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24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