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更一字,109年度,3號
IPCA,109,行專更(一),3,2020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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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錢正治(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謝祥揚律師
邱佳慶律師
輔 佐 人 洪珮瑜   
黃乃傑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高健忠   
馮聖原   
謝文元   
參 加 人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錦龍(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6 年6 月3 日經訴字第106063050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判決後經最高行政法院
部分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請求項2 、3 、5 至14、請求項18、20、21」部分駁回。
第一審及發回前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請求項2 、3 、5 至14、請求項18、20、21」部分均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 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 322 條定有明文。參加人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 會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決議解散,應行清算,且章程未規 定清算人,股東會亦未另選清算人,故應由當時之董事張錦 龍為清算人代表該公司。
二、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倘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規定之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事由,得依到場當事 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3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參加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
原告之前手劍揚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8年7 月30日以「具有色 彩調變之太陽能電池及其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 並以97年8 月14日及98年5 月19日向美國申請之第61/088,7 79及12/468,606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981256 40號審查,期間該專利之申請權讓與原告,嗣經被告於102 年7 月22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30項),發給發明第 I40996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原告另於103 年8 月6 日提出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後申請 專利範圍共28項,即請求項1 至14及16至29,請求項15及30 已刪除),經被告准予更正並公告。嗣參加人以該專利請求 項1 至14、16至29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26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7條第4 項之規定,對 之提起舉發。原告則另於104 年7 月24日及105 年2 月3 日 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11月24日(105 )智專三(二)01159 字第105214477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5 年2 月3 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 正」、「請求項2 至3 、5 至14、16至29舉發成立,應予撤 銷」、「請求項1 、4 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處 分中關於「請求項2 至3 、5 至14、16至29舉發成立,應予 撤銷」之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 年6 月3 日經訴 字第1060630507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成 立部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 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後,原告不 服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判字第29號判決將關於「請 求項2 、3 、5 至14、請求項18、20、21」部分廢棄發回, 駁回原告其餘上訴(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6、17、19、22至29 項部分),該駁回部分業已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二、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2 、3 、5 至14、 18、20、2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部分均撤銷,並主張: ㈠證據11圖7.7 、圖10.10 各自揭示之「抗反射覆層」不相當 於系爭專利之色彩調變層,無法證明「但不包括該色彩調變 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
1.系爭專利所稱之「色彩調變層」:
自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可知,系爭專利所稱「色彩調變層」 須具有調變太陽能電池之色彩外觀的功能,且自系爭專利說



明書記載「色彩調變層」係設置於「抗反射層」之上等語可 知,系爭專利之太陽能電池另有「抗反射層16」,則系爭專 利「色彩調變層26」與「抗反射層」屬太陽能電池中不同之 結構設計。
2.證據11第7.7 圖、第10.10 圖所示之「抗反射覆層」: 證據11已明載「可藉由採用抗反射覆層( AR coating )以降 低空氣與半導體界面的反射率」、及「抗反射覆層的效用為 單純降低反射( R)及增加光通量及生成速度」,亦即,抗反 射覆層之功能即係降低光的反射,如此,方能使太陽能電池 可吸收較大量的光,從而增加光電轉換所產生的電量。另自 證據11記載可知,證據11抗反射覆層之功能係降低光的反射 ,而有別於系爭專利「色彩調變層」之功能乃係具有調變太 陽能電池之色彩外觀的功能。
3.證據11圖7.7 、圖10.10 各自揭示之「抗反射覆層」不相當 於系爭專利之色彩調變層:
自上述段落可知,系爭專利之太陽能電池中同時存有「色彩 調變層」、「抗反射層」之結構,其中「色彩調變層」係用 以調變太陽能電池之色彩,在能維持一定光電轉換效率的前 提下,獲得所需的視覺效果。反觀證據11,其抗反射覆層係 為降低光的反射,且不具有調變太陽能電池色彩之問題意識 ,顯然有別於系爭專利色彩調變層係具有調變太陽能電池色 彩外觀的功能。因此,證據11圖7.7 、圖10.10 揭示之「抗 反射覆層」不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色彩調變層。另證據11雖提 及「這表示對一可見光波長優化的AR覆層可能對其他波長的 光有相當高的反射率。矽基太陽能電池的AR覆層通常對太陽 輻射強之紅光優化,而在藍光區間反射變多。基於此原因, 矽基太陽能電池通常呈現紫色或藍色」等語。惟此充其量僅 得說明,因技術上的限制,縱使AR覆層之目的為盡可能地降 低光的反射,但仍無法針對所有可見光波長完全降低其反射 率,以致使矽基太陽能電池僅能呈現固定顏色(即紫色或藍 色),亦凸顯出證據11之AR覆層不具調變色彩功能。相較之 下,系爭專利之太陽能電池因設有色彩調變層,可在「毋須 藉由複雜設計或製程,又不會影響太陽能功率轉換效率」的 前提下,獲致多種色彩太陽能電池。此相對於證據11無法調 變太陽能電池色彩,僅能呈現固定顏色,實具無法預期之功 效,應具進步性。
4.綜上,證據11揭示之「抗反射覆層」與系爭專利之色彩調變 層的功能明顯不同,顯見兩者並不相當,證據11既缺少色彩 調變層之技術手段,自無從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但不包 括該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已見於



先前技術。
㈡證據6 與11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5 至 14、18、20、21不具進步性:
1.證據6與系爭專利顯有差異:
①證據6 若要改變太陽能電池表面顏色(如將太陽能電池表面 從紅色改變成綠色),第一及第二抗反射膜的厚度及折射率 都要同時改變才行。所以當證據6 的前電極要滿足同時突穿 第一及第二抗反射膜的要求時,不同顏色太陽能電池(如紅 色或綠色)使電極良好穿透的製程條件是完全不同的,所以 製程相當複雜。
②與證據6 不同,系爭專利之「色彩調變層」負責調變色彩、 「抗反射層」負責「保護」與「抗反射漏失」,功能各自獨 立。綜觀系爭專利說明書、圖式及請求項通篇內容,完全沒 有改變其中一者同時必須連動改變另一者之限制條件。顯然 ,系爭專利「色彩調變層」與「抗反射層」兩者互不干擾, 可各自優化。
③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 記載:「但不包括該色彩調變層 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由此可知,系爭專利 「色彩調變層」並未為「第一電極」所突穿,另可參照系爭 專利圖式第5 圖(該圖式中「色彩調變層26」並未為「第一 電極22」突穿),亦可明瞭。
④另自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記載:「導電層18可以經過熱處 理,使導電層18內含之導電物質可以藉由穿透效應( spiking effect) ,通過抗反射層16而及於N 型半導體層12 。此外,導電層18和20可經過定義( patterned)成為複數平 行線,分別做為前電極22和背電極24」等語,並參照圖式第 4 圖可知,「前電極22」係突穿「抗反射層16」。另自說明 書第6 頁記載:「請參考第5 圖,根據本發明,色彩調變層 26係形成設置於抗反射層16上方…色彩調變層26覆蓋前電極 22,且色彩調變層26直接接觸前電極22」等語可知,「色彩 調變層26」係在「抗反射層16」之上,且「色彩調變層26」 係覆蓋且接觸「前電極22」,亦可知「前電極22」必然突穿 「抗反射層16」始能與「色彩調變層26」有所接觸。此徵之 圖式第5 圖揭示「第一電極22」突穿「抗反射層」,亦可明 瞭。
⑤綜上,因系爭專利前電極只需突穿抗反射層而不需要突穿色 彩調變層。且因抗反射層與調變色彩無關,因此,無論要製 作何種顏色之太陽能電池,前電極都只需要突穿相同條件的 抗反射層即可,製程顯然更為簡單。
⑥蓋太陽能電池要發電(即將光電流透過電極導出至外電路)



,前電極至少要突穿一層抗反射層,此即證據6 以及系爭專 利之前電極都有突穿一層抗反射層的原因。但電極突穿效果 是否良好會直接影響太陽能電池的轉換效率。系爭專利不論 太陽能電池表面是何種顏色,其前電極只需突穿固定厚度及 固定折射率的抗反射層即可,故可共用相同的製程參數。但 證據6 會因顏色不同而對應到不同厚度及折射率組合的第一 、第二抗反射層,所以證據6 之前電極要突穿不同顏色太陽 能電池的第一、第二抗反射層時,自然不能用同一組製程參 數去優化。系爭專利相對於證據6 之優點即是改變太陽能電 池表面顏色時製程更為簡單,由此益見證據6 與系爭專利有 顯著差異。
⑦此外,證據6 改變太陽能電池之顏色時需改變抗反射膜之厚 度(如d1、d2)及材料(用以改變n1、n2)。但又受到諸多 限制(例如:「n1d1+n2d2 ≦300n」,「色彩調變層之厚度 必須小於200nm 」以及「當改變d1、n1時,d2、n2也必須隨 之改變,兩者不能獨立決定」)。相較之下,系爭專利在調 變色彩時,完全不受以上限制,可依所需要的色彩,自由地 調整「色彩調變層」之材質、厚度、折射率及膜層數,顯然 具有更大的彈性(即系爭專利可調配出被證1 因為受到限制 ,而調配不出的顏色)。
⑧綜上可知,系爭專利太陽能電池結構中之「前電極」僅突穿 「抗反射層」,但未突穿「色彩調變層」,是以系爭專利彩 色太陽能電池之結構中如欲調變色彩,僅需調整「色彩調變 層」即可,而無庸考量「抗反射層」。蓋於系爭專利彩色太 陽能電池中僅「抗反射層」為前電極突穿,其厚度及折射率 均屬固定,與色彩調變功能無關。相較之下,證據6 會因為 色彩不同而對應到不同厚度及折射率之第一、二抗反射層, 製程技術顯然較為複雜,且受限於第一、二抗反射層於「厚 度」及「折射率」之搭配,所得選擇之色彩亦受限制。 2.證據11充其量僅揭示傳統太陽能電池相關技術,未教示太陽 能電池色彩調變相關技術:
①證據11並未揭示任何與太陽能電池色彩調變相關之技術,從 而參加人及原處分以證據11得與其他前案證據組合後可證明 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顯無理由。
②證據11雖提及「這表示對一可見光波長優化的AR覆層可能對 其他波長的光有相當高的反射率。矽基太陽能電池的AR覆層 通常對太陽輻射強之紅光優化,而在藍光區間反射變多。基 於此原因,矽基太陽能電池通常呈現紫色或藍色」等語。惟 此充其量僅得說明,因技術上的限制,縱使AR覆層之目的為 盡可能地降低光的反射,但仍無法針對所有可見光波長完全



降低其反射率,以致使矽基太陽能電池僅能呈現固定顏色( 即紫色或藍色),亦凸顯出證據11之AR覆層不具調變色彩功 能。相較之下,系爭專利之太陽能電池因設有色彩調變層, 可在「毋須藉由複雜設計或製程,又不會影響太陽能功率轉 換效率」的前提下,獲致多種色彩太陽能電池。此相對於證 據11無法調變太陽能電池色彩,僅能呈現固定顏色,實具無 法預期之功效,應具進步性。
③事實上,由人類發展光電半導體此一歷史演進而言,雖西元 2020年的現今得知悉太陽能電池表面可以改變顏色應用係屬 有益,惟1940、1950年代當下並無「改變顏色」之意識。在 當時時空背景下,單純將太陽能電池作為發電裝置,僅關心 如何提升其轉換效率,改變顏色並非科學家欲達成之目標, 故所有優化太陽能電池設計之努力均在提升轉換效率,又因 抗反射層得以減低入射光的反射率從而提升轉換效率,這也 是其當時被賦予之唯一功能,證據11亦明確提及此點。直至 證據6 被提出後,才提到改變太陽能電池表面顏色來提高太 陽能電池的應用,故證據11的抗反射覆層目的僅僅是為了降 低抗反射率,至為灼然。
④實則,在科學技術領域中,最新穎的資訊為論文期刊(包含 創新但可能有誤的構想),其次為專利(18個月後公開), 再其次為「回顧型(review)」的論文(整理約5 年前的知 識),最後,經多數學者驗證無誤後的知識才會編纂為「教 科書」(整理約10年前的知識)。基此,證據11作為2003年 出版的教科書,內容其實是整理很久遠以來累積至2003年且 驗證無誤的太陽能「基礎」知識,亦即,在編纂證據11的教 科書時,其實沒有考慮到(實際上也沒有記載到)所謂「彩 色」太陽能電池的態樣。
⑤此外,檢視證據11圖9.4 、圖9.5 揭示之反射光譜圖,可知 :證據11所提供之太陽能電池,根本無法產生紅色、黃色或 綠色之外觀。由此足見,證據11充其量僅揭示「傳統太陽能 電池」相關知識,該書作者於2003年出版證據11之時尚未能 思及「與太陽能電池色彩外觀調變」有關之任何技術問題。 在欠缺「色彩調變」問題意識之下,熟悉系爭技術之人縱經 參考證據11揭示之傳統太陽能電池技術,仍無法得知究應如 何擷取證據11技術內容,用以達成太陽能電池色彩調變之功 效。
3.證據6 、11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第二次更正後請求項2 :「…一色彩調變層,設置 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其色彩外觀,但不包括該 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其中該色彩調



變層係由氧化物、氟化物、硫化物、氮化物、碲化物及硒化 物之中至少一介電材料所構成,尚包括一抗反射層,設置於 上述色彩調變層和上述光電轉換層之間。」證據6 揭示電極 5 同時「突穿」第1 抗反射膜及第2 抗反射膜之構造特徵, 足見證據6 「第1 抗反射膜」、「第2 抗反射膜」均未覆蓋 「電極5 」。是以,縱將證據6 「第1 抗反射膜」、「第2 抗反射膜」對應系爭專利所稱「色彩調變層」,證據6 明確 揭示「第1 抗反射膜」、「第2 抗反射膜」均未覆蓋「電極 5 」,顯係系爭專利第二次更正後請求項2 所欲排除之「該 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態樣。故證據 6 與系爭專利第二次更正後請求項2 顯有差異。 ②實則,證據6 已明確揭示「前電極」突穿「第1 抗反射膜」 、「第2 抗反射膜」之教示。熟悉系爭技術之人在缺乏明確 教示之下,實無任何合理動機率爾變更證據6 明確揭示之「 突穿」構造。
③另查,系爭專利第二次更正後說明書第6 頁倒數第1 行至第 7 頁第1 行所載:「形成電極22和24之步驟可在形成色彩調 變層26步驟之後」,實係指:先印刷銀漿、再形成色彩調變 層,其後再加熱使銀漿穿透抗反射層以形成電極,從而依此 製程步驟所形成之結構,「色彩調變層」與「第一電極」仍 具「覆蓋關係」。換言之,系爭專利說明書雖揭示可先形成 「色彩調變層」、再形成「電極」,然此製程步驟順序仍不 影響太陽能電池結構中「色彩調變層」與「電極」間之覆蓋 關係。
④實則,系爭專利說明書圖式第5 圖明確揭示「色彩調變層」 覆蓋「第一電極」之構造特徵,但從未揭示「色彩調變層」 不覆蓋「第一電極」之構造特徵,顯見系爭專利確係教示採 用「色彩調變層」覆蓋「第一電極」,而未採用被證1 揭示 之「色彩調變層」不覆蓋「第一電極」(電極5 突穿第1 抗 反射膜、第2抗反射膜)。兩者確有顯著差異。 ⑤尤以,如以證據6 作為主引證案,因系爭專利第二次更正後 請求項2 排除「該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上述所有的第一電 極」的特徵確實未見於證據6 ,結構上之差異已非熟知於此 技藝者所易於思及,縱強將證據11(未揭示彩色太陽能電池 態樣、僅揭示一層作為抗反射漏失的抗反射膜)套用於證據 6 ,熟悉此技藝者也必須注意證據6 所教示的種種限制(包 括「n1d1+n2d2 ≦300n」,「色彩調變層之厚度必須小於 200nm 」以及「當改變d1、n1時,d2、n2也必須隨之改變, 兩者不能獨立決定」),而非「想加就加」之輕易組合的態 樣。




⑥反之,如以證據11作為主引證案,因證據6 已教示電極要「 突穿」抗反射膜的態樣,因此,縱要將證據6 的第二抗反射 膜強加在證據11上,然結果仍是電極突穿的類型,此與系爭 專利第二次更正後請求項2 排除「該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 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的特徵亦不相符;更何況證據6 仍有 諸多限制(包括「n1d1+n2d2 ≦300n」,「色彩調變層之厚 度必須小於200nm 」以及「當改變d1、n1時,d2、n2也必須 隨之改變,兩者不能獨立決定」),因此,兩者當然不是「 想加就加」之輕易組合的態樣。
⑦此外,縱使無視缺乏合理結合動機,亦忽略證據6 諸多限制 條件,仍強行結合證據6 與證據11,依然無法使孰悉系爭技 術之人輕易思及系爭專利。此乃因證據6 每改變一種顏色時 ,第一、第二抗反射層之厚度與折射率都要連動做改變,造 成前電極突穿條件都各不相同,除非證據11能促使證據6 從 根本上揚棄改變顏色時第一、第二抗反射層必須同時連動改 變之要求,否則縱使證據11讓人聯想到前電極只需穿透第一 抗反射層,而被第二抗反射層覆蓋(因缺乏合理動機,上訴 人仍否認之),然證據6 之第一抗反射層之厚度及折射率仍 隨著不同顏色的改變而改變;前電極仍須使用不同的參數來 穿透不同顏色的第一抗反射層,故依舊無法獲致系爭專利簡 化製程的好處。但改變顏色時第一、第二抗反射層必須同時 連動改變厚度及折射率之要求為證據6 之發明核心之一,證 據11根本沒有任何教示與其相關,更遑論促使證據6 從根本 上揚棄此點。從而,證據6 與11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第 二次更正後各該項次不具進步性。
4.綜上,證據6 與系爭專利顯有差異,證據11僅為傳統太陽能 電池相關技術,未教示太陽能電池色彩調變相關技術,從而 證據6 、11之組合自無從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亦無從證明系爭專利其他項次(請求項3 、5 至14、18、 20、21)不具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答辯略以: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但不包括該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 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配合請求項2 等其餘技術特徵,可知 系爭專利色彩調變層與電極之間的覆蓋關係為「色彩調變層 」覆蓋一個以上「第一電極」的意義甚明。
㈡其次,依原處分理由( 五) 之6( 1) 所述記載【系爭專利請 求項2 之內容與證據6 、11相較,證據6 揭示如理由( 五) 之5.( 1)所述,惟證據6 並未揭示「不包括色彩調變層完全 未覆蓋於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然查,證據11圖式第10. 10圖已揭示該抗反射覆層( 相當於本項色彩調變層) 覆蓋該



前電極,且證據11圖式第7.7 圖亦揭示該前電極貫穿該抗反 射覆層,此即表示在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有「該抗反射覆層 覆蓋該前電極」以及「該前電極貫穿該抗反射覆層」等兩種 技術,證據6 以及證據11均同屬太陽能電池之技術領域,是 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面臨如何提高製程效率 、產品良率及其外觀色彩之相關問題時,應有其動機參考該 等證據之技術內容並予以應用或組合,故證據6 、11之組合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由上述內容可知 ,證據11的抗反射覆層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色彩調變層 ,證據11的10.10 圖有揭露全部覆蓋電極,7.7 圖揭露部分 未覆蓋關係,所以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色彩調變層與 電極之間的覆蓋關係( 「色彩調變層」覆蓋一個以上「第一 電極」) 技術特徵已於證據11的兩個圖都已經清楚揭露,並 且如原處分所記載「證據6 以及證據11均同屬太陽能電池之 技術領域,是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面臨如何 提高製程效率、產品良率及其外觀色彩之相關問題時,應有 其動機參考該等證據之技術內容並予以應用或組合」說明在 案。
㈢再者,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 所述「…不包括該色彩調變 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等全部技術特徵( 即「色彩調變層覆蓋一個電極或覆蓋兩個電極……或完全覆 蓋電極」) 均對應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倒數第2 段記載 「改變太陽能電池表面顏色」之功效,可見系爭專利主張只 要排除「色彩調變層完全不覆蓋電極」時,則「色彩調變層 覆蓋一個電極或覆蓋兩個電極……或完全覆蓋電極」等均具 備「改變太陽能電池表面顏色」之功效,在證據11的10.10 圖揭露「抗反射覆層全部覆蓋電極」情況下,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2 之「色彩調變層覆蓋一個以上電極」相較於證據 6 及11結合,兩者就「改變太陽能電池表面顏色」難稱有何 功效上之差異,故難稱原處分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四、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具狀陳述。五、本件爭點(本院卷第318頁):
㈠證據11之第7.7 圖、第10.10 圖所示之抗反射覆層是否相當 於系爭專利之色彩調變層?是否可證明「但不包括該色彩調 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
㈡證據6 與證據11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5 至14、18、20、21不具進步性?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為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本文所明定,其立法理由謂:「



核准發明專利權之要件係依核准審定時之規定辦理,其有無 得提起舉發之情事,自應依審定時之規定辦理,始為一致, 爰予明定。」查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8年7 月30日,經被告准 予發明專利,於102 年7 月22日審定核准,並於102 年9 月 21日公告。參加人於104 年4 月14日提出舉發,原告則於10 4 年7 月24日及105 年2 月3 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 案經被告於105 年11月24日作成「105 年2 月3 日之更正事 項,准予更正。請求項2 至3 、5 至14、16至29舉發成立, 應予撤銷。請求項1 、4 舉發駁回」之處分,故系爭專利有 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102 年6 月11日修 正公布、102 年6 月13日施行之專利法(即核准時專利法) 規定為斷。次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且可供 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得依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 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又發明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為其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 完成時,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項定有明文。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係提供一種具有色彩調變之太陽能電池及其製造方 法,此太陽能電池包括一光電轉換層11與設置於光電轉換層 11上方之一色彩調變層26,光電轉換層11可自入射光產生電 能,而色彩調變層26係用以調變太陽能電池之色彩外觀(其 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原告105 年2 月3 日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係刪除103 年12月 1 日所公告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1 、4 ,並更正請求項2 、5 至9 、14、16、17至28之內容,經被告審查核准並於10 5 年12月21日公告,更正後之相關請求項內容如下: ⑵一種太陽能電池,包括:一光電轉換層,用以從一入射光產 生電能;至少一第一電極和至少一第二電極,分別設置於上 述光電轉換層之相對表面上方,用以輸出上述電能;一色彩 調變層,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其色彩外觀 ,但不包括該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 ,其中該色彩調變層係由氧化物、氟化物、硫化物、氮化物 、碲化物及硒化物之中至少一介電材料所構成,尚包括一抗 反射層,設置於上述色彩調變層和上述光電轉換層之間。 ⑶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太陽能電池,其中,上述至少 一第一電極經由該抗反射層接觸上述光電轉換層,上述色彩 調變層包含一層或複數薄膜,且上述色彩調變層的厚度大於



上述抗反射層的厚度。
⑸一種太陽能電池,包括:一光電轉換層,用以從一入射光產 生電能;至少一第一電極和至少一第二電極,分別設置於上 述光電轉換層之相對表面上方,用以輸出上述電能;一色彩 調變層,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其色彩外觀 ,但不包括該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 ,其中該色彩調變層係由氧化物、氟化物、硫化物、氮化物 、碲化物及硒化物之中至少一介電材料所構成,其中,上述 色彩調變層包含複數薄膜,且上述色彩調變層直接接觸上述 至少一第一電極。
⑹一種太陽能電池,包括:一光電轉換層,用以從一入射光產 生電能;至少一第一電極和至少一第二電極,分別設置於上 述光電轉換層之相對表面上方,用以輸出上述電能;一色彩 調變層,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其色彩外觀 ,但不包括該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 ,其中該色彩調變層係由氧化物、氟化物、硫化物、氮化物 、碲化物及硒化物之中至少一介電材料所構成,其中,上述 色彩調變層具有1-5,000nm 之均勻厚度。 ⑺一種太陽能電池,包括:一光電轉換層,用以從一入射光產 生電能;至少一第一電極和至少一第二電極,分別設置於上 述光電轉換層之相對表面上方,用以輸出上述電能;一色彩 調變層,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其色彩外觀 ,但不包括該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 ,其中該色彩調變層係由氧化物、氟化物、硫化物、氮化物 、碲化物及硒化物之中至少一介電材料所構成,其中,上述 光電轉換層具有粗糙表面。
⑻一種太陽能電池,包括:一光電轉換層,用以從一入射光產 生電能;至少一第一電極和至少一第二電極,分別設置於上 述光電轉換層之相對表面上方,用以輸出上述電能;一色彩 調變層,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其色彩外觀 ,但不包括該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 ,其中該色彩調變層係由氧化物、氟化物、硫化物、氮化物 、碲化物及硒化物之中至少一介電材料所構成,其中,上述 光電轉換層具有非粗糙表面。
⑼一種太陽能電池,包括:一光電轉換層,用以從一入射光產 生電能;至少一第一電極和至少一第二電極,分別設置於上 述光電轉換層之相對表面上方,用以輸出上述電能;一色彩 調變層,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其色彩外觀 ,但不包括該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 ,其中該色彩調變層係由氧化物、氟化物、硫化物、氮化物



、碲化物及硒化物之中至少一介電材料所構成,尚包括一保 護層和一透明層,依序設置於上述色彩調變層上方,且上述 色彩調變層包含一層或複數薄膜。
⑽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太陽能電池,其中,上述保護 層具有1.4-1.6 之折射率。
⑾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太陽能電池,其中,上述保護 層具有是由伸乙基醋酸乙烯酯(ethylene vinyl acetate: EVA )和聚乙烯縮丁醛(polyvinyl butyral :PVB )中之 至少一者所構成。
⑿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太陽能電池,其中,上述透明 層具有1.4-1.6 之折射率。
⒀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述之太陽能電池,其中,上述透明 層是由玻璃所構成。
⒁一種太陽能電池,包括:一光電轉換層,用以從一入射光產 生電能;至少一第一電極和至少一第二電極,設置於上述光 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輸出上述電能;一色彩調變層,設置於 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其色彩外觀,其中該色彩調 變層係由氧化物、氟化物、硫化物、氮化物、碲化物及硒化 物之中至少一介電材料所構成,其中,上述至少一第一電極 和上述至少一第二電極係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之同一側表 面上。
⒃一種太陽能電池的製造方法,包括:提供一光電轉換層;形 成至少一第一電極和至少一第二電極,分別設於上述光電轉 換層之相對表面上方;形成一色彩調變層於上述光電轉換層 上方,使得該色彩調變層覆蓋上述至少一第一電極,用以調 變其色彩外觀,且該色彩調變層直接接觸上述至少一第一電 極;其中該色彩調變層包括至少一介電材料。
⒄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太陽能電池的製造方法,尚包 括形成一抗反射層於上述色彩調變層和上述光電轉換層之間 ,且上述色彩調變層包含一層或複數薄膜,且上述色彩調變 層的厚度大於上述抗反射層的厚度。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所述之太陽能電池的製造方法,其中 ,利用熱處理,使上述至少一第一電極透過穿透效應,經由 該抗反射層接觸上述光電轉換層。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太陽能電池的製造方法,其中 ,上述色彩調變層具有1-5,000nm 之均勻厚度。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太陽能電池的製造方法,尚包 括在一真空或近真空環境下形成上述色彩調變層。 ㈢更正後請求項2 、5 至9 所稱:一色彩調變層……「但不包 括該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之解釋




1.本案105 年2 月3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更正時說明指稱:本次 更正係基於對照說明書第7 頁第10行(實驗例I )與第7-8 頁實驗例II-IV 所揭示的內容,圖式第5 圖,以及前次公告 版本之內容,其中「色彩調變層覆蓋上述至少一第一電極」 係排除「色彩調變層完全不覆蓋所有的第一電極」之情況。 然其實施態樣包括了「色彩調變層完全覆蓋所有的第一電極 」、「色彩調變層部份覆蓋所有的第一電極」、「色彩調變 層完全覆蓋部分的第一電極」以及「色彩調變層部分覆蓋部 分的第一電極」等等,且部分覆蓋尚有覆蓋比例多寡等多種 可能之態樣,實難以正面表列之方式清楚明確表達其所要排 除之實施態樣,爰更正為負面方式定義態樣,較為清楚明確 等語。
2.被告本案舉發審定書載明「經查本局103 年12月1 日所核准 之更正內容(公告於103 年12月21日)為「…色彩調變層覆 蓋上述至少一第一電極」,其實施態樣包括「色彩調變層完 全覆蓋所有的第一電極」、「色彩調變層部分覆蓋所有的第 一電極」…等等多種覆蓋可能之態樣,依本案說明書第7-8 頁所揭示實施例I-IV所揭示內容及圖5 可知,更正後排除了 「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以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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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劍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