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著作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109年度,76號
IPCV,109,民著訴,76,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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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76號
原   告 曾繁祺   

被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秀   
訴訟代理人 林政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 文。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1.確認原告沒有侵犯被告著作 權。2.被告需向Google的Youtube 影音頻道撤銷下架,並說 明原告沒侵權,讓原告的頻道可以恢復運轉。」(見本院卷 第13頁),嗣於民國109 年7 月8 日具狀請求變更聲明為: 請求本院確認原告沒有侵犯被告著作權(見本院卷第39頁) ,再於本院109 年10月19日準備程序時變更為:確認被告就 附表所示之著作無著作權(見本院卷第113 頁,附表所示之 著作以下合稱系爭新聞報導,各著作則以其編號稱之),查 原告前開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業據被告當庭同意在卷(見 本院卷第113 頁),且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 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 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 立之訴,如具備前開要件,則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準此,原告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其私法上地位有 受侵害之危險,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者,原告應以否 認其法律關係存在人之為被告(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1827 號、42年臺上字第1031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 告以系爭新聞報導著作權人之身分,否認原告有使用系爭新



聞報導之權利,致原告無法在影音平台上使用系爭新聞報導 ,致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處於不安定之狀態等語,而此種不 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 即有確認利益。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Google)管理的 Youtube 影音頻道於106 年7 月10日以電子郵件通知,將下 架原告上傳至Youtube 影音頻道之系爭新聞報導,分別為「 三闖天堂路,阿美族勇士成蛙人」、「國軍大秀廚藝挑戰台 灣食神」、「遼寧號穿越台海國軍全程監控」、「文在寅訪 美結束北韓又試射導彈」、「總統出席軍校畢業遭丟鞋抗議 」、「愛國者攔截演訓天弓天際」、「六龜入夜紅色警戒 國軍派駐防災」之新聞報導,然系爭新聞報導,只是一般的 新聞陳述,依著作權法第3 條之規定,系爭新聞報導非屬上 開範圍之創作,又依同法第9 條之規定,新聞報導所作成之 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系爭新聞報導只是以攝影機 忠實就景物來拍攝,為單純傳達事實,非被告自己構思創作 ,其他新聞台也可以報導此新聞,沒有個性及獨特性,不具 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兩要件,應為不受保護之「視聽 著作」等語,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前揭變更後 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及智 慧財產局歷來之函釋見解可知,著作僅需具備最低程度之創 作或個性表現,即可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又著作權法第9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係就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為 之規範,此款係參照伯恩公約而來,觀其立法理由,應指最 精簡必要之資訊或數據、不參雜記者任何評論或意見之事實 性報導,如所表達之內容已有投入作者精神上之想法與努力 ,與其他單純播報日常新聞或資訊性質之事實性報導有所區 別,足以表現撰寫報導記者創作性與文筆風格,符合最低程 度創作或個性表現之要求,自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應受著 作權法所保障。系爭新聞報導所描述之社會新聞題材,所認 定之社會事實資訊,雖不具保護之要件,任何人可以使用社 會新聞事件所呈現之單純事實或資訊加以進行評論或報導, 但從撰文記者對於該社會新聞素材之選擇、撰寫、架構及編 排方式,非僅為單純敘事之文字,係經過縝密規劃及個人情 感灌注,得以輕易區分系爭新聞報導與其他報導,系爭新聞 報導已足以表現撰文記者之創作個性及文筆風格,而系爭新 聞報導之影像,非單純僅為人、物機械式再現,係利用攝影 方式透過光、影之處理,將新聞事件具體化完成之創作,為



表達其創作情感、思想再現,符合最低創意保護要件,故系 爭新聞報導之文章、照片均具有原創性,符合著作權保護要 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 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是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 品;所謂之精神上作品,除須為著作人獨立之思想或感情之 表現,且有一定之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始可 稱之。而所謂原創性,包含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 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單純模仿、抄襲或剽竊他人作 品而來;創作性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 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 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又參諸著作權法專責機關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所採見解函釋:「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本 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明定屬於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 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著作符合『原創性』及『創作 性』二項要件時,方屬本法所稱之『著作』。所謂『原創性 』,係指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而非抄襲他人者;至所謂『 創作性』,則指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至於所需 之創作高度究竟為何,…本局則認為應採最低創作性、最起 碼創作(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 )之創意高 度(或稱美學不歧視原則),並於個案中認定之」。亦足徵 創作僅須具備最低程度之創作或個性表現,即可受到保護。㈡、次按著作權法第9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 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本條規 定乃參照伯恩公約第2 條第8 項規定「本公約之保護規定, 不適用於日常新聞或僅具新聞資訊性質之各項事實」而來。 依立法理由可知,上開新聞報導係指僅傳達日常發生之事實 而為之新聞性報導。例如政府或地方首長之異動、天災人禍 的發生、社會重大事件或交通事故等報導,因係日常生活發 生事實的報導,應廣泛為一般人所周知,此與社會公共利益 有關,不應由任何人加以獨占。且此種事實報導,僅係單純 事實或資訊之傳達,並無任何思想或感情創作之表現,故不 成為著作權保護之對象。因此,該款所謂「單純傳達事實之 新聞報導」,應指最為精簡必要之資訊或數據、不摻雜記者 任何的評論或意見之事實性報導;倘若對於取自公共領域的 新聞報導之標題、素材之選擇、撰寫、架構或編排方式、解 讀事件觀點等文字敘述之表達內容,已獨立投入作者精神上 的想法與努力,而得與其他單純播報日常新聞或資訊性質之



事實性報導有所區別,並足以表現出撰寫報導記者的創作個 性與文筆風格,符合最低程度創作或個性表現之要求,即屬 新聞報導著作,自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應受著作權法所保 障。
㈢、經查,系爭新聞報導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如下:1、附表編號1:
0:00右上方及右下方有華視之logo。最下方有天氣與其他新 聞之跑馬燈。主播站二子畫面「三闖天堂路」、「最高警專 生」中間,下方以較大字體顯示「追夢不怕累」標語。主播 :海軍陸戰隊中的蛙人部隊大家最為熟知的就是結業式中要 爬過鋪滿咕咾石的天堂路。帶您來看到這個蛙人,他是第三 次來挑戰了,原來前兩次他都受傷沒有能夠完成,今天他的 家人都來幫他加油,終於挑戰成功。0:19開始,左方子畫面 切為主畫面。內容為海軍陸戰隊挑戰天堂路之畫面。旁白: 「在尖銳的咕咾石上以肉身匍匐前進,做出蛙人操各種標準 姿勢。俯臥打水、手足並齊、跪臥挺腹等等高難度動作。這 條天堂路是海軍陸戰隊兩棲偵搜專長班最後一個關卡。通常 一次就已經畢身難忘,但這次下士林○○已經是第三次挑戰 了。堅持到最後一刻。他是台東阿美族的勇士,家中有哥哥 、弟弟、兩位妹妹,從小就想加入國軍,但前兩次克難中都 因為受傷沒辦法完成考驗。這一次他終於完成夢想。」1:06 林○○接受訪問之畫面,林○○:「很好。這是我的夢想。 第三次真的很辛苦,謝謝。」1:12林○○與家人擁抱畫面、 海軍陸戰隊挑戰天堂路之畫面旁白:「通過考驗的感動讓每 個人激動落淚,無上的光榮,身體所受的苦痛,這一刻也都 值得了。」
2、附表編號2:
0:00右上方及右下方有華視之logo。最下方有天氣與其他新 聞之跑馬燈。主播於子畫面右側,下方為「國軍大秀廚藝挑 戰台灣食神」標語。0:03秒後切入國軍於廚房準備之畫面。 搭配「打破伙食差印象國軍參賽秀廚藝」標語;0:11變標語 為「伙房兵勤練廚藝馮世寬傳授本領」;0:25變標語為「廚 藝大賽秀手藝國軍不怕PK」。主播:「國軍早餐真的那麼難 吃嗎?其實國軍組隊要參加美食競賽了。而且連國防部長馮 世寬也來幫忙。這是世貿一館要進行的2017台灣美食展。國 軍這次參加團體賽。要完成3 人份的自助餐。而國防部長馮 世寬很認真,他下令要訂製廚師服,同時也親自傳授他的拿 手好菜,叫川式滷水泡菜。」
3、附表編號3:
0:00右上方及右下方有華視之logo。最下方有天氣與其他新



聞之跑馬燈。主播於子畫面右側並有「遼寧號穿越台海國軍 全程監控」標語。主播:「已經六年不見的神龍小組,今天 又重現台北的天空。」「台北天空有" 神龍" 雙人疊傘精彩 」標語旁白:「兩名神龍小組成員,上下排列,挑戰超高 難度的雙人疊傘,結合腳上的噴射煙霧,彩繪天際,睽違六 年,神龍小組的花式跳傘,再次出現在台北市區高空。為的 是8 號的高中職儀隊競賽,在高樓林立的台北挑戰定點跳傘 ,精準完美落地。」「大陸遼寧號跨台海澎湖操演戒備」標 語。搭配艦隊航行畫面、戰鬥機畫面。旁白:「除了有神龍 展現精良戰技。日前大陸遼寧號航母編隊,進出我國防空識 別區,同一時間我軍也在澎湖海域進行海空的聯合操演。一 次出動七艘紀德級軍艦,以及P3C 反潛機等,由參謀總長李 喜明全程視導。視察天駒部隊,執行緊急升空任務。國防部 重申大陸遼寧號動向國軍全程監控掌握動態,隨時做好戰備 反應。」
4、附表編號4:
0:00右上方及右下方均有華視之logo。最下方有其他新聞之 跑馬燈。主播站於畫面左側,下方新聞標題為「文在寅訪美 結束北韓又〞搗〞彈」;旁白:「南韓軍方證實,北韓今天 上午8 :40朝東海方向發射一枚彈道發彈,最後落入日本經 濟海域,這已經是北韓今年以來第11次試射發彈,而且是挑 在南韓總統文在寅結束訪美行程之後,明顯是在考驗美國總 統川普的耐心。」
5、附表編號5:
0:00右上方及右下方均有華視之logo。主播站於畫面右側, 下方較大字體之新聞標題為「出席軍校畢典反年改丟鞋蛋」 字樣。畫面左側及最下方有新聞跑馬燈及其他新聞訊息;畫 面左下方有地方氣象訊息。0:02切換另一抗議群眾畫面。0: 14切換總統蔡英文蒞臨軍校畢典畫面。0:17切換抗議民眾怒 拍總統車隊警攔不住畫面,下方為「〞反年改〞怒拍總統車 隊警攔不住!」「台北」之新聞標題. . .0:50 畫面下方「 反年改抗議如影隨形丟蛋又丟鞋」標題. . . 1:03切換總統 蔡英文蒞臨軍校畢典畫面,下方「總統嚴肅致詞強調改革方 向不變」標題。1:12切換總統蔡英文軍校畢典演講畫面,下 方「總統嚴肅致詞強調改革方向不變」標題。1:23切換抗議 民眾畫面,下方「爭取軍心6 項官兵加給7/1 起發放」標題 。旁白:「總統蔡英文今天主持三軍五校聯合畢業典禮,但 遇上了抗議。總統的車隊被抗議民眾給攔下,這是抗議年改 的團體,朝車隊丟鞋子、丟雞蛋,還拍打前導車的引擎,場 面非常火爆。」0:21旁白:「大聲鳴笛,抗議年改的退休軍



公教,一早就在國防大學門口等待總統蔡英文,車隊一到一 個個向前衝。0:33旁白:「警方一一抓住民眾阻攔,但也一 度攔不住民眾的怒火,前導車遭到拍打。」0:43旁白:「對 年金改革不滿的民眾,發出怒吼。總統蔡英文公開的行程, 走到那,抗議民眾如影隨形。」0:53旁白:「車隊一度卡住 ,蔡總統上午到國防大學復興崗校區,出席三軍六校聯合畢 業典禮,場外反年改民眾聚集抗議,並試圖丟鞋。」1:07旁 白:「蔡總統好不容易抵達下車,但臉色相當嚴肅,後方抗 議聲不斷,總統步伐也顯得沈重。」1:13旁白:「但畢業致 詞時,仍然強調改革方向堅定,大方向貫徹到底,但對於國 軍的特殊性一定會考量,國防部上午也宣布了爭取已久的6 項官兵加給,7 月1 日開始發放,但仍然沒有澆熄退休軍公 教的不滿。記者綜合報導。」
6、附表編號6:
0:00右上方及右下方均有華視之logo。主播站於畫面右側, 下方較大字體之新聞標題為「愛國者攔截演訓〞天弓〞撼天 際」字樣。畫面左側及最下方有新聞跑馬燈及其他新聞訊息 ;畫面左下方有地方氣象訊息。0:11切換海岸消波塊區架設 天弓飛彈的畫面。0:12畫面切換天弓飛彈發射的畫面,下方 較大字體為「〞天弓〞沖天爆巨響民眾大呼過癮」之新聞標 題. . .0:33 切換天弓飛彈發射的畫面,下方較大字體為「 飛彈演訓大陣仗警消出動維安」之新聞標題。0:35切換中科 院軍方人員於海岸邊架設天弓飛彈的畫面. . . 0:39切換民 眾圍觀飛彈試射的畫面。0:41切換消防車隊派車警戒的畫面 . . .0:45 切換警方出動部分人員維持外圍秩序的畫面。0: 46切換軍事迷王先生受訪的畫面。0:51切換拍攝軍事迷王先 生架設大砲型數位相機的畫面. . .0: 53切換拍攝軍事迷王 先生以大砲型數位相機拍攝飛彈試射的畫面。0:55切換海岸 消波塊架設天弓飛彈的畫面,下方較大字體為「演訓彈靶改 天弓海軍監控防誤擊」之新聞標題。0: 56 切換海軍嚴密監 控船隻動向的畫面. . .1:00 切換天弓飛彈發射,出現長長 煙霧的畫面。旁白主播:「來看看這個難得一見的畫面,中 科院今天清晨進行了愛國者三型飛彈的攔截演訓,這發射的 瞬間爆發出驚人的聲勢,吸引不少軍事迷到場欣賞。」0:12 旁白:「天弓二型飛彈從發射器脫離瞬間,爆發出驚人的巨 響,隨後高速飛去,長長的煙霧,超快的速度,讓圍觀的民 眾,都大呼過癮。」0:25受訪義消蕭先生:「(那個聲音) 像天要裂開一樣,火箭推進那個聲音引擎聲,真的很大,真 的很震撼」0: 33 旁白:「天還沒亮,試射處就有大批中科 院和軍方的人員進駐,不少民眾看了好幾次,直說國軍的武



器真的好讚,消防隊還特地派車警戒,警方也低調出動部分 人員維持外圍秩序。」0:46受訪軍事迷王先生:「昨天有來 這邊玩的朋友說有看到,漁港這裡有看到,(記者問:所以 你是特別來這邊),(王先生答:對)。」0:53旁白:「不 同於過去的地方,這次改用天弓二型飛彈,海軍從前二天也 都進駐到東南海域,嚴密監控船隻動向,也讓這次實彈攔截 測試順利進行,記者陳○○台東報導。」。
7、附表編號7:
0:00右上方及右下方均有華視之logo。主播出現於左方之子 畫面,畫面右側為「1 死25人輕重傷」之母畫面,下方較大 字體之新聞標題為「六龜入夜經色警戒!國軍派駐防災」字 樣. . .0:43 切換畫面右側顯示「高雄」,下方為「六龜開 設避難所國軍派850 兵力」標題,其上為「重大車禍大雨搶 救困難警籲避走肇事路段」. . . 旁白主播:「這場豪雨來 勢匈匈,高雄市山區入夜之前已經降下超過400mm 的雨量, 包括桃園那瑪夏等區,有多處土石流潛勢區都已經達到了紅 色警戒範圍,另外在六龜區,預估入夜之後,雨勢還會再轉 強,也將進入土石流的紅色警戒狀態,國軍已經準備好隨時 要投入救災了。畫面中可以這是在甲仙區,台20線「寶來一 橋」,以及台29線「那瑪夏」到「五里埔」的路段,將實施 預警性的封閉道路,而六龜區目前累積雨量,雖然已經到了 土石流的黃色警戒,不過考量入夜之後,風雨可能會再轉大 ,已經先行開設了避難所,國軍派駐45處總共有850 名兵力 ,以及救災車輛總共有111 輛,都可以隨時支援沙包的堆置 ,協助鄉民撤離等等任務。」
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5 至 123 頁、131 至134 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 124頁)。
㈣、由上開勘驗筆錄可知,系爭新聞報導所描述之社會新聞題材 ,及其所認定之社會事實資訊,自屬任何人可以使用該社會 新聞事件所呈現之單純事實或資訊而加以進行評論或報導, 惟從系爭新聞報導記者對於社會新聞事件素材內容之選擇、 撰寫、架構及編排方式,與系爭新聞報導所決定之新聞標題 為何觀之,均可知悉記者對於系爭新聞報導所報導之題材, 以從事新聞媒體工作者之角度,將其認為重要且能引起觀眾 興趣及共鳴之處,對於新聞題材加以選取引用,並就報導之 內容編輯標題,系爭新聞報導以簡潔明白、淺顯易懂及引人 注意之旁白搭配新聞畫面之方式,讓觀眾得以了解該新聞題 材之內容,並引發觀眾之興趣進而觀看,是以系爭新聞報導 顯然並非單純僅傳達日常發生之事實,係經由記者由諸多新



聞事件中挑選而出上開題材,再經過詳細之策畫、投入記者 個人情感之表達,擬定系爭新聞報導之標題、內容及旁白, 是以系爭新聞報導之各標題選擇均具有創意、極富巧思。再 由系爭新聞報導之內容觀之,附表編號1 係講述:海軍陸戰 隊指揮部兩棲偵搜專長班結業驗收,台東阿美族勇士林○○ 從小就想加入國軍,因先前受傷無法完成考驗,本次在全家 人加油之下,終於通過考驗之感人故事;而附表編號2 則在 報導國軍首次參與廚藝大賽,且國防部部長親自傳授拿手好 菜,為打破傳統國軍伙食不佳之社會印象;又附表編號3 係 敘述面對大陸遼寧艦之航行,威脅國軍展現戰備能力;再附 表編號4 則報導北韓發射彈道飛彈之行為係考驗美國總統川 普耐心;附表編號5 係說明反年改民眾對總統蔡英文主持三 軍五校聯合畢業典禮抗議並試圖攻擊之事件;附表編號6 則 是講述民眾聚集圍觀愛國者三型飛彈攔截演訓;至於附表編 號7 是關於超強豪雨導致高雄市六龜地區入夜進入警戒狀態 ,有國軍進駐及設避難所協助鄉民。在在堪認系爭新聞報導 均足以表現作者之創作個性,當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原告 另以著作權法第9 條第1 項第4 款認系爭新聞報導不得為著 作權之標的云云,該條款所規範者為「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 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然系爭新聞報導均為視聽著作 ,此為原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12 頁), 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從而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無可採。 又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先後於109 年10月19日、同 年月21日所提出之陳報狀、陳報四狀,本院均無從審酌,附 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系爭新聞報導均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為受著作 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新聞報導無 著作權乙節,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末此 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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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影片名稱 │連結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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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闖天堂路!阿美族勇士成蛙人 │https://youtu.be/lpWD5G4O6j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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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軍大秀廚藝 挑戰台灣食神! │https://youtu.be/WRNE4WKfSk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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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遼寧號穿越台海 國軍全程監控 │https://youtu.be/F8FktpGIoi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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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文在寅訪美結束 北韓又試射導彈 │https://youtu.be/GJJxkTpiv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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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總統出席軍校畢典 遭丟鞋抗議 │https://youtu.be/YFXgBgQer_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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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愛國者攔截演訓 天弓天際 │https://youtu.be/dTvrO2NgjR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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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六龜入夜紅色警戒!國軍派駐防災 │https://youtu.be/4jveckKBkJ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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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原告起訴時尚有主張編號8 之「漢光33演習:第2 天,金防部演練人質│
│ 營救」,惟已無法取得連結網址,經原告於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為上開│
│ 編號1 至7 之影片(見本院卷第11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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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