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吳駿凱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 年度
智易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675 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吳駿凱犯商標法第97條 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認事 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 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本案應為前案之延續,並非另行起意, 為集合犯之一部分,且如附表所示經查扣之貼紙為前案查扣 物品之歸還,已經販售2 、3 年,證人蔡明景稱無歸還該批 物品,應係記憶不清,可命證人提出清點錄影光碟,原判決 有上開違誤,爰提起上訴云云。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集合犯係指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 會常態觀之,常具有反覆、繼續的特性,此等反覆實行的行 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 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 為包括一罪。故犯罪是否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應 斟酌其法律規定文字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 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 ,則視行為人是否出於一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 以判斷。又繼續犯係指行為人以單一犯罪之意思及行為,持 續地侵害一個法益,在法益侵害之狀態未除去前,該犯罪行 為仍繼續進行,縱有數個繼續實行之行為,考量其違法內涵 之一體性,在評價上仍然視為單一行為,以包括之一罪論為 已足;如其行為業經警方查獲,則其反社會性及違法性已具 體表露,行為人已有受法律非難之認識,其包括一罪之犯行 至此終止,若於前案遭查獲後,猶再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其主觀上顯係另行起意而為,客觀上受一次評價之事由亦 已消滅,不得再以一罪論。
㈡經查,上訴人前曾因在蝦皮購物網站張貼及販賣仿冒HELLO KITTY 商標之圍裙及手機套,而於107 年4 月12日經警查獲 ,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原審法院於108 年3 月5 日以108 年度智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處拘役40日、緩刑 2 年確定在案,此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原審調閱上 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誤,則上訴人於前案經警方查獲時,其前 案犯行至查獲時即告終止。上訴人於前案遭查獲後,再於10 8 年7 月16日前某日迄108 年7 月16日止猶為本件犯行,依 前揭說明,應係另行起意,難謂其主觀上與查獲前之犯行係 出於同一犯意,為前案行為之繼續,且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 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立法者在預定之構成要件類 型上,並無以反覆實施,始能成立該罪的意旨,自非屬集合 犯,本案自無從論以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或繼續犯,亦無命證 人蔡明景提出清點錄影光碟之必要。況查,上訴人於前案遭 查扣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即係自大陸淘寶網所購買,前案之承 辦員警即證人蔡明景亦於原審證稱:前案執行搜索時,已告 知被告自淘寶網購入之商品有風險,要自己注意查證等語( 原審卷第87至89頁),是被告於前案經查獲後即已知悉大陸 淘寶網所販賣商品係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可能,而「Sumikk o Gurashi (角落小夥伴)」或「Gudetama(蛋黃哥)」商 標之相關商品在我國均有合法代理商,為業者或一般消費者 所知悉,然依被告於警訊時陳稱:本件附表所示查扣來源為 大陸淘寶網,並無單據等語(見警訊卷第3 頁),足見附表 扣案貼紙既非向合法代理商購買,復無任何合法之購買單據 ,益徵被告係明知附表扣案貼紙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猶於 蝦皮購物網站張貼販賣之訊息,而有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 標權商品之主觀犯意無訛。綜上,被告徒執上揭情詞否認犯 行,提起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炯峯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彥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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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仿冒商標商品及件數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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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Sumikko Gurash│日商森克斯│01777443 │ │
│ │i」(角落小夥伴)商 │股份有限公│ │ │
│ │標貼紙210 件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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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Gudetama」(蛋│日商三麗鷗│01732432 │ │
│ │黃哥)商標貼紙300 件│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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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冒「Sumikkogurashi│日商森克斯│01777443 │警方蒐│
│ │」(角落小夥伴)商標│股份有限公│ │證購得│
│ │貼紙1 件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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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