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9年度,151號
CSEV,109,旗補,151,202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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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151號
原   告 郭雪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瑞隆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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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