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48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進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
,9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