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啟阜開發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顯銘
被 告 帝門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宏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元,折合
新台幣叁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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