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270號
TPDV,89,訴,1270,200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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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啟阜開發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顯銘
               
  被   告 帝門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宏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元,折合
     新台幣叁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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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門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阜開發經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經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