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補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蔣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正清、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2
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2萬6,712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
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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