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店秩字第11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楊正治
王治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9年11月17日以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093009205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正治、王治源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楊正治、王治源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0月31日23時4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楊正治、王治源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卜鴿志、曾識勇於警詢之陳述。
㈢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
三、按行為人互相鬥毆行為致受有傷害時,因普通傷害案件,係 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等原 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 2款之規定予以處罰。本件被移送人楊正治、王治源互相鬥 毆行為,且均陳明暫不提告訴,依上揭說明,被移送人之行 為均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論處。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聖筑